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姚仁义诉高平、高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470

高平、高晗:

本院受理原告姚仁义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买卖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阳光苑1-1603室房屋的《转让协议》;2、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阳光苑1-1603室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两被告承担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全部税费;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