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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王凤、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116

王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王凤、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794514.21元;2、被告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利息72273.72元、罚息194.64元、复利496.58元(截至201861日),合计为72964.94元;3、被告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62日起按月利率5.5125标准至实际清偿为止);4、被告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4752元;5、如被告王凤未按上述一、二、三、四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对被告王凤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斌溪大道1000号牧龙原墅07102含上下跃室房地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6、被告江苏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凤追偿;7、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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