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681号
殷祥:
本院受理原告施舒文诉被告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36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