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694号
顾洋洋、赵桂香、顾金前:
本院受理原告胡成林诉被告顾洋洋、赵桂香、顾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顾洋洋返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其中,(1)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算,(2)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2日起算(3)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13日起算,(4)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5日起算,(5)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9日起算(6)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日起计算)(7)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算)2、判令被告顾洋洋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3判令被告赵桂香、顾金前对被告顾洋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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