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474号
陈悦:
本院对原告毛正森诉被告陈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毛正森与被告陈悦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于2018年10月8日解除;被告陈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毛正森房屋租金1785元,并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房租标准(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按1785元/月计算,2018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按1874元/月计算)给付原告毛正森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涉案房屋时止;被告陈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毛正森违约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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