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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金、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19-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19

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金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并提交了上诉状副本,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