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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邾茂莉诉被告胡成建、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288

胡成建、高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邾茂莉诉被告胡成建、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成建、高春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邾茂莉借款本金35000元;二、驳回原告邾茂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胡成建、高春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