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利娟诉陈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089

陈剑: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6615计算到债务全部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683计算到还清债务之日);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