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731号
扬州新萍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苏油阿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新萍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新萍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江苏油阿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860元;
二、被告扬州新萍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油阿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01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新萍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