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21号
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明有与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