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明有、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21

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明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