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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邓心华诉被告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635

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心华诉被告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邓心华3455000元;2、被告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追偿;3、驳回原告邓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