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声山诉刘云华、吴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423

刘云华:

本院对原告李声山诉你、吴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国红与被告刘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声山借款520000元及利息(以520000元为本金,自20176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但被告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30万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驳回原告李声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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