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474号
陈金国:
本院对原告沈庆秀诉你、程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金国、程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庆秀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孙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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