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沈庆秀诉陈金国、程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474

陈金国:

本院对原告沈庆秀诉你、程书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金国、程书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庆秀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85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