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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雷尚军诉王公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874

王公友:

本院受理雷尚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公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雷尚军装修款4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王公友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