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泽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850

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泽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泽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33145元及逾期利息(以181837.5元为基数自201412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83760元为基数自20151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67547.5元为基数自20151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二十一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