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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书勇诉滕路路、陈丽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62

滕路路、陈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勇诉滕路路、陈丽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滕支伟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戴维扬

联系电话:025-835239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