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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黄开松诉被告卞鑫、邢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866

卞鑫、邢传秀:

一、本院对原告黄开松诉被告卞鑫、邢传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卞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开松租赁费39181.25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2元,由被告卞鑫负担(原告黄开松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1元,被告卞鑫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黄开松391元,并向法院缴纳39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