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105号
王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涵、庆克霞诉被告王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解除租房合同,赔偿私自改造房屋结构、衣橱4000元、餐桌椅2500元、沙发1500元、茶几1000元、墙纸地板3500元、鞋柜300元、门1000元、人工1000元及物业费27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茗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