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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乜冬冬诉被告王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441

王青华:

本院对原告乜冬冬诉被告王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乜冬冬借款本金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王青华负担(原告乜冬冬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被告王青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乜冬冬250元,并向法院缴纳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