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943号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邢立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邢立运与被告王艳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2、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立运购房款303000元;3、驳回原告邢立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23元、保全费2035元,共计4958元,由被告王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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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