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邢立运诉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943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邢立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邢立运与被告王艳之间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2、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立运购房款303000元;3、驳回原告邢立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23元、保全费2035元,共计4958元,由被告王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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