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368号
周跃奎、颜晓静:
本院受理原告胡安华诉被告周跃奎、颜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53000元及约定利息40000元共计193000元,同时承担自2018年10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被告与原告约定利息率标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