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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绍兴市柯桥梓墒纺织有限公司诉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281

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柯桥梓墒纺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4352元,并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