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34号
赵加平、狄昌萍:
本院对原告卞传斌诉被告赵加平、狄昌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3000元,三项合计11072元的80%,计8857.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192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四项合计307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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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