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4524号
鲍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鲍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房屋租金1808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鲍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