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261号
潘飞:
本院对原告孟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孟雅借款本金5598元及利息(以5598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