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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骆正连诉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553

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骆正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骆正连与被告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租赁合同》于2018820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骆正连房屋租金536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居如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