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加诉被告黄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160

黄继辉:

本院受理原告曹加诉被告黄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187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利率24%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6号凤悦天晴花园19602室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