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160号
黄继辉:
本院受理原告曹加诉被告黄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利率24%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6号凤悦天晴花园19幢602室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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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