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世永诉被告李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123

李兴伟:

本院对原告张世永诉被告李兴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世永房屋租金21781元、房屋押金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