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3089号
张仁兵、张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张仁兵、张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解除手续;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仁兵、张宁应支付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及违约金共计532190.43元,此款已从被告张仁兵、张宁已付购房款595043元中扣除,因双方合同解除,原告南京朗福地产有限公司应将余款62852.57元返还被告张仁兵、张宁,本案受理费14945元,由被告张仁兵、张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