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金水诉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联勤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4945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水诉你与南京华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锡联勤保障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О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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