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韦笑诉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175

张素英、张经建:

本院对原告韦笑诉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韦笑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