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诉杨保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6141

杨保潮

本院受理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保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佰攀玻璃有限公司玻璃款32595元及利息(以32595元为本金,自20188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