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924号
张洪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旺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52958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