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542号
陈红: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绿荫特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诉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5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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