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437号
邱锦晶:
本院受理原告葛加顺诉邱锦晶、卢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邱锦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葛加顺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卢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卢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锦晶追偿;三、驳回原告葛加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邱锦晶、卢刚负担,鉴定费5200元,由被告卢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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