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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贡国洪诉卜贤中、谢翠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928

卜贤中、谢翠莲:

本院受理贡国洪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贡国洪与被告卜贤中于2014915日、2014924日和20141229日签订的三份钢板租赁合同。二、被告卜贤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贡国洪钢板77块(其中6×1.4米的72块,6×3米的5块)。三、被告卜贤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贡国洪租金980000元、运费10200元,合计990200元。四、驳回原告贡国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2元,由被告卜贤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