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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子英诉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575

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子英诉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1、原告张子英与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7月解除。2、被告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子英工资1000元、经济补偿金8850元,合计9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