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883号
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张安和:
本院受理原告刘知府诉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张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84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