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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邑封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常州亨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599

常州亨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邑封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亨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常州亨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邑封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65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6550元为基数,自20186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