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896号
张成志:
本院对原告南京浦口盛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