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3510号
俞金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姚日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О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叶文醒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