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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余阿雷、温州德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德高石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485

余阿雷、温州德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德高石材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阿雷、湖北德高镁业有限公司、温州德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德高石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004.8万元;

二、被告余阿雷、湖北德高镁业有限公司、温州德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德高石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238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1338日;以下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其中以2400万元为基数,自201339日起计算至2013620日;以2330万元为基数,自2013621日至2013625日,以2280万元为基数,自2013626日起按计算至2014813日;以2260万元为基数,自2014814日至2018630日;以2004.8万元,自201871日至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吴跃虎对以上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5239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