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永宁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孙进友、陈伟、程普松、张勇、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523

孙进友、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永宁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程普松、张勇、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