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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恒通高铁轨道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559

耿果河

本院对原告江苏恒通高铁轨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江苏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恒通高铁轨道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元及利息(自20171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耿果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江苏恒通高铁轨道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