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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赵宗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421

赵宗华:

本院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赵宗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1410.81元;

二、被告赵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2033.16元;

三、被告赵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410.81元为基数,自20148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