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566号
尹崇明:
本院对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聚公司)与被告尹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尹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5万元及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自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顺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0元,由被告尹崇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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