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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频诉南京金利华冶金机电有限公司、张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287

南京金利华冶金机电有限公司、张宁燕:

本院对原告刘频诉被告南京金利华冶金机电有限公司、张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金利华冶金机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频借款70万元;

    二、被告南京金利华冶金机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频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1226日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张宁燕对被告南京金利华冶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频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