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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怡诉南京浦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622

南京浦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刚:

本院对原告王怡与被告南京浦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浦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怡260000元,并自2017415日起以本金2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偿时止;

二、被告南京浦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