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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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王青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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