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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余加宝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0-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7712

谢长青: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加宝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执行本院(2016)苏0111240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